《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托收承付
【知识点】: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解释】在本章涉及的各种支付结算工具中,只有“托收承付”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所有的)向外办理托收。(2010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使用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0年)
A.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B.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
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办理所有托收业务
D.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答案】C
【解析】选项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当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而非暂停所有托收业务)。
5.承付期(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解释1】(1)由于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仅为3天,因此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时应顺延;(2)由于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在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时无需顺延。
【解释2】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遇法定休假日不得不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例题1·单选题】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2008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2008年)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11日
D.3月15日
【答案】C
【解析】在托收承付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例题2·单选题】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2009年)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答案】D
【解析】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3月5日~3月14日(在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时无需顺延),由于承付期满的次日(3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不得不顺延了),因此,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3月16日。
6.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者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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