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市场所称的“9号文”,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时,不得接受和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第三方金融机构不得信用担保买入返售、同业投资。此前在具体操作中,存在银行买入返售业务的交易对手并不一定是提供融资项目的银行,而是引入了过桥银行,将信贷资产变成同业资产,提供融资项目的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实质上提供了隐性担保,新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有助于遏制这种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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