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税起征点为啥36年未改 利益不公恐长期存在
在有立法代言资格的群体中,灵活就业者的代言人几乎为零,比农民群体少得多。而像实习生这样的群体,只要一毕业,他们中的大多数就从学生身份变化为有固定职业的劳动者,不必再缴纳劳务税,他们要求提高劳务税起征点的动力也随之消减。
实习旺季已接近尾声,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采访的实习生抱怨劳务报酬收税过高。(《21世纪经济报道》10月12日)
作为我国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劳务税”)显然有被忽略的因素。因为该税种影响的群体不多、不固定,要求其修订的社会呼声不高。但是,该税种造成的利益不公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其对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灵活就业者带来的“负担”过重现象,是事实存在的。
一方面,劳务税规定没有随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而变化。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照20%税率纳税。在1980年,全国年平均工资仅为762元,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可从1980年至今,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却沿用至今,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另一方面,缴纳劳务税者中有许多无固定工作的灵活就业者。劳务税起征点原地踏步,与劳务税缴纳群体人数少、不断变化、发声不充分有关。灵活就业者的立法代言人几乎为零,比其他群体少得多。而像实习生这样的群体,只要一毕业,他们中的大多数就从学生身份变化为有固定职业的劳动者,不必再缴纳劳务税,他们要求提高劳务税起征点的动力也随之消减。
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调整劳务税只能通过修订个税法解决。在已经调整了印花税、营改增的“税改年”,个税是否会能在近期调整尤未可知。但是,要实现对劳务税的调整,目前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若不行动起来,话题很可能变冷,劳务税可能仍然会长时间困扰一大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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