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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区关于定期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3〕512号)及《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发〔2013〕513号)精神,为了顺利完成新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效衔接,将从2013年12月起对持有宁波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开展新版证书换证工作。
  一、已办理过2011年度换证(含已在2012年度补换证)人员和2011年以后新发证人员(含外地调入)人员,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尾号编排规律,从2014年1月份开始分5年分阶段进行换证,具体规定要求请查看《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请持证人员在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后,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的有效期至日期已统一产生,请持证人员登录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kj.)中“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查询”查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换证及其他事项的办理程序,请登录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查看“办事指南”。
  二、为了合理解决因故未按时在2011年度换证人员的实际问题,对应在2011年度换证而没有办理换证手续的持证人员,将统一于2013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期间再集中办理一次补换证手续,逾期不再补办换证手续。换证时需要完成包括2013年度继续教育在内的所有年度继续教育。没有按时换证人员名单,已在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查询”中公布,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6日的人员即为需要补办换证手续的人员。
  如有疑问,请直接与我联系。联系电话:87667063、87388062。

江北区财政局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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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2:19:1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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